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固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
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示
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破產,惟未載明破產標的價
額即聲請人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並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
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
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
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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