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52號
PCDV,107,補,1752,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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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吳昇原
被   告 彭碧琴(即彭裕能之繼承人)
      彭裕品(即彭裕能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200 元(參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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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