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20號
PCDV,107,補,1720,201810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頂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被   告 春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6,200元(計算式
:69,531元/ 平方公尺×200 平方公尺=13,90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4,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1/1頁


參考資料
頂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