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98號
PCDV,107,補,1698,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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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楊正安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鄭雨昇律師
被   告 釣魚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伊對被告公司從未有任何出資、交付印
鑑,不知因何故被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為由,聲明:確認兩造間
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衡以本件訴訟此乃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而
股東權利屬財產權之範圍,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
關,又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
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在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
,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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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釣魚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