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江艾芸
被 告 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河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
繳4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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