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34號
PCDV,107,補,1634,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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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   告 沈柏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58
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
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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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