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40號
PCDV,107,聲,240,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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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陳獻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40號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
事件之承審法院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 項第2 款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 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該法官 便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獻平聲請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40號請求恢 復僱傭關係等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然該案已於107 年9 月 4 日宣判而審理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屬實。聲 請人遲至民國107 年9 月26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 ,有蓋印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 請係在該案終結之後。而該案既經原承辦法官審理終結,即 不發生聲請人所執原承辦法官有何迴避之事由。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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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