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55號
PCDV,107,簡上,55,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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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郭順揚
訴訟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
被上訴人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一○六年度原侵上訴字第二一號(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五年度偵字第七四四七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甲○○因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刑事庭 判決後,經當事人對該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又經臺灣 高等法院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原侵上訴字第21號),又 經當事人對該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此有最高法院107年9月7日台刑中字第1070000138號函在卷 可參。經核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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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