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534號
PCDV,107,監宣,534,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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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曾鶯鶯
相 對 人 張書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群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群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相對人張書群,前經 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9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 選定聲請人曾鶯鶯為其監護人,及指定張恕仁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在案。聲請人已會同張恕仁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 人潘建彰之財產清冊,並由本院另以107年度監宣字第700號 案准予備查。現為照顧相對人,所需日常生活必要開銷甚重 ,聲請人已不堪負荷,擬向銀行辦理以房養老貸款、開戶、 一般貸款等事宜,以所得款項支應未來相對人照護費用,家 人決定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籌措未來相對 人醫療及日常生活必要支出,為此聲請法院准許聲請人代為 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群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 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書群之配偶,張書群前經本院106 年 度監宣字第990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 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的次女張恕仁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 告人張書群之財產清冊,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90號監護宣告事件 、107年度監宣字第700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 又查,聲請人主張上開支出費用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看 護工所得薪資及應付其他費用計算表、受監護宣告人每月常 態支出費用表等件為證,堪屬信實。
四、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群未來仍須花費許多醫療照護 費用,受監護宣告人張書群之配偶曾鶯鶯、子女張惠仁、張 曾榮、張恕仁張牧榮均一致同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 群名下如附表所示的不動產,其等已簽署親屬會議紀錄而提 出本院。依上開調查,堪認本件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張書



群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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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標示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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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45/100000 │
│ │ │ │
├──┼───────────────┼───────┤
│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1 │
│ │(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連勝街│ │
│ │91號6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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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