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洪順隆(已歿)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 ,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同條例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1,110萬 4,16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 ,但調解不成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4日死亡,有其代理人提 出之戶籍謄本影本乙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已喪失自然人 之行為能力,而此項欠缺又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揆諸首開說 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