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107號
PCDV,107,消債清,107,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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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隋淇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5,1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1
  +1 )×10×43元=5,160 元)。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106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請說明核列本
  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種類、來源及數額之依據,並分項
  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
  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
  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即:
  ㈠房租部分:請提出最新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及繳納租金
   之紀錄或證明;另請說明是否尚有其同住之人?有無分擔
   租屋費用?如不共同負擔,則請說明理由為何?
  ㈡水電瓦斯費部分:請提出核列各項費用之依據。
  ㈢電信費部分: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相關單據。
  ㈣交通費部分:請詳實說明每日通勤之地點、交通工具及計
   算方式,並提出相關單據。
  ㈤雜支費用部分:請說明此費用之必要性及提出相關依據。
六、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
  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轉帳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已領
  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聲請人說明何時領取?數額為何?
  如何支應?並提出存摺內頁為證。
八、聲請人應說明民國105 年9 月至107 年8 月間之每月薪資收
  入分別為何,並提出薪資單、員工在職證明書為證。
九、又依聲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所示,每月均有帳號「
  000000000**0549** 」匯入不等之金額,請說明此部分原因
  ,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除聲請人提出之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外,是否尚有其他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附各存摺之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
  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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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