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徐忠秀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8 月7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 ,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 1 )×10×43=4,730 。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請說 明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嗣聲請人毀諾,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 加說明。
三、據聲請人聲請調解時陳報之「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均顯示其工作至107 年4 月17日止;107 年7 月19日調解程序時,聲請人表示目前擔 任保全工作,一個月收入26,000元,每月可還款4,000 元; 於遞狀聲請本件更生時,又稱目前處於無工作狀態,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自祥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退保 後,其再任職之工作及收入情形為何?之後又離職之原因為 何?失業後,如何維持所稱每月22,360元之生活開銷?
四、請提出自107 年6 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之薪資轉帳紀錄 、薪資單等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另聲請人 有無子女?如有,其子女每月是否提供扶養費?每月扶養費 金額為何?
六、請提出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每月支出「 手機費750 元」、「水電875 元」、「交通費2,700 元」「 健保費1,249 元」、「地價稅56元」之繳費單據、收據等文 件。
七、聲請人於支出項目中所稱之「生活雜支2,000 元」究竟係指 何種花費?請依下方範例方式,佐以費用單據,逐項說明其 每月關於生活雜支之細目、數額及必要性,以供法院審酌。┌──┬──────┬────┬─────┬────┬──────┐
│編號│ 支出項目 │ 金額 │ 必要性 │購買頻率│ 證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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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衛生紙 │ ○○○ │ │ 每個月 │補正狀第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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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洗衣精 │ ○○○ │ │每二個月│補正狀第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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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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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聲請人稱每月須支出「醫療費230 元」云云,請提出自107 年8 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歷次看診之繳費單據,並說明 聲請人因何疾病,而有持續看診必要?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稱「租金每月7,500 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各期繳交房屋租金之繳費紀錄或簽收單據到院;另說明該 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
十、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 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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