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超仁鑽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帥割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被 告 富德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源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