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22號
PCDV,107,建,122,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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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艾米空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丹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陳成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 ○○路00○0 號10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且本 件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系爭承 攬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亦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湖 鎮。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之規定,本 件均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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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米空間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