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7年度,100號
PCDV,107,家暫,100,2018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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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暫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藍靖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修凱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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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