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楊嘉瑜
相 對 人 陳柏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 院107 年度家調字第1238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困難 ,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 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等件為憑。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106 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0元、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爰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