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27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林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7 月5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861 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7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 頁),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73 頁至第180 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