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752號
PCDV,107,司拍,752,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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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郭育汝
相 對 人 尤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 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①相對人(即債務人)就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0○號建物分別於民國102年11月8日、104年1 1月3日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分別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120萬元、1,0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日期為103年10月12日、107年11月1日,並依法登記在案 。②相對人就坐落同地段2426建號建物於102年12月11日、 103年11月11日、104年4月30日、104年11月3日,為擔保聲 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120萬元、400萬元、 250萬元、10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3年12 月9日、113年11月9日、114年4月27日、107年11月1日,並 依法登記在案。③相對人就坐落同地段2428建號建物於104 年11月3日,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設定最高限 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7年11月1日 ,並依法登記在案。④相對人就坐落同地段2429建號建物於 104年11月13日,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設定最 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7年11月1 日,並依法登記在案。⑤相對人就坐落同地段2431建號建物 於104年11月13日,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設定 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7年11月 1日,並依法登記在案。相對人如附表二所示日期、金額、 清償日期向聲請人借款。詎相對人自清償日起即未清償,計 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如附表二所示,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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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