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鍾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素蘭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以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 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 動產業於106年6月29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 吳亞珍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 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