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誌恩
張媗媞
相 對 人 張心惠
王志維
王志玲
王志豪
張中節
張耿銘
張耿瑋
張智晟
張靜宜
張云柔
張文傑
張瑀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志維、王志玲、王志豪應各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中節應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耿銘、張耿瑋應各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智晟、張靜宜、張云柔應各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心惠應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志維、王志玲、王志豪應各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中節應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耿銘、張耿瑋應各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智晟、張靜宜、張云柔應各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心惠應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 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遞經本院104 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易字第34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 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 件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60,796元 │由相對人張心惠│
│ │ │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68,176元 │由聲請人張誌恩│
│ │ │、張媗媞各預納│
│ │ │34,088元。 │
├───────┼──────────┼───────┤
│合 計│ 128,972元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王志維、王志玲、王志豪應各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
│訟費用額為3,030元(計算式:34,088×45分之4)。 │
│相對人王志維、王志玲、王志豪應各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
│訟費用額為3,030元(計算式:34,088×45分之4)。 │
│相對人張中節應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訟費用額為3,409元 │
│(計算式:34,088×10分之1)。 │
│相對人張中節應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訟費用額為3,409元 │
│(計算式:34,088×10分之1)。 │
│相對人張耿銘、張耿瑋應各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訟費用額│
│為4,545元(計算式:34,088×15分之2)。 │
│相對人張耿銘、張耿瑋應各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訟費用額│
│為4,545元(計算式:34,088×15分之2)。 │
│相對人張智晟、張靜宜、張云柔應各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
│訟費用額為682元(計算式:34,088×50分之1)。 │
│相對人張智晟、張靜宜、張云柔應各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
│訟費用額為682元(計算式:34,088×50分之1)。 │
│相對人張心惠應賠償聲請人張誌恩之訴訟費用額為7,874元 │
│(計算式:34,088×15分之4-60,796×50分之1)。 │
│相對人張心惠應賠償聲請人張媗媞之訴訟費用額為7,874元 │
│(計算式:34,088×15分之4-60,796×50分之1)。 │
└──────────────────────────┘
附表:
┌──┬───┬──────┬────────────┐
│編號│姓 名│比 例 │應負擔之全部訴訟費用額 │
├──┼───┼──────┼────────────┤
│1 │王志維│45分之4 │11,464元 │
├──┼───┼──────┼────────────┤
│2 │王志玲│同上 │11,464元 │
├──┼───┼──────┼────────────┤
│3 │王志豪│同上 │11,464元 │
├──┼───┼──────┼────────────┤
│4 │張中節│10分之1 │12,897元 │
├──┼───┼──────┼────────────┤
│5 │張耿銘│15分之2 │17,196元 │
├──┼───┼──────┼────────────┤
│6 │張耿瑋│同上 │17,196元 │
├──┼───┼──────┼────────────┤
│7 │張智晟│50分之1 │2,579元 │
├──┼───┼──────┼────────────┤
│8 │張誌恩│同上 │2,579元 │
├──┼───┼──────┼────────────┤
│9 │張靜宜│同上 │2,579元 │
├──┼───┼──────┼────────────┤
│10 │張云柔│同上 │2,579元 │
├──┼───┼──────┼────────────┤
│11 │張媗媞│同上 │2,579元 │
├──┼───┼──────┼────────────┤
│12 │張心惠│15分之4 │34,39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