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國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國青於102年02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5,22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1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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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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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國青 │自起息日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630元│ │年09月28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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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國青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69│
│ │94385 │ │0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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