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418號
PCDV,107,司促,31418,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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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國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國青於102年02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5,22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國青  │自起息日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630元│     │年09月28日起│      │       │
├──┼───┼─────┼──────┼──────┼───────┤
│ 002│新臺幣│黃國青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69│
│  │94385 │     │0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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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