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彭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伍佰柒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玉枝於民國94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47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
0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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