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6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立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981992065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
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7 年05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
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20,9
1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
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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