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952號
PCDV,107,司促,30952,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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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毛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玖佰零
  陸元,及其中伍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
  之利息;暨其中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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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