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941號
PCDV,107,司促,30941,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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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范代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伍拾元,及
  其中壹仟零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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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