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8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黃敬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
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
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
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
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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