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346號
PCDV,107,司促,30346,201810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34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林婕汝即林淨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捌仟柒佰壹拾
  柒元,及其中貳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
   信用卡款項新臺幣308,717 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
   民國95年9 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
   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