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姿旻
債 務 人 王秀靜
債 務 人 郭益綸
一、㈠債務人王秀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
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秀靜、郭益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
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債務人王秀靜、郭益綸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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