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016號
PCDV,107,司促,30016,2018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姿旻
債 務 人 王秀靜
債 務 人 郭益綸
一、㈠債務人王秀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
   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秀靜郭益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
   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債務人王秀靜郭益綸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