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602號
PCDV,107,司促,29602,201810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簡世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零玖拾肆元
  ,及其中陸萬柒仟玖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柒萬伍
  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