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464號
債 權 人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代 理 人 陳昱瑄
債 務 人 李冠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狀原因事實㈠所示之租賃契約,如無書面契約,應釋
明雙方有租賃關係存在及債務人未依租賃契約內容給付租金
之事實存在。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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