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89年度,3508號
TPHM,89,上訴,3508,200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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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五О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張凱輝
        黃淑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壹年貳月。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彰化縣溪湖鎮○○路○段二之一號龍全林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全 林公司)之負責人,與名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 明知大陸產製之花崗岩板材,係管制進口物品,竟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及概括 之犯意,推由該名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先後三 次連續偽造泰國商之發票及裝貨物裝箱單,將大陸產製之花崗岩板材轉經香港運 至基隆港進口;再由甲○○委託知情之基隆祥久報關行(以下簡稱久祥報關行) 負責人乙○○基於犯意之連絡,及概括之犯意,先後連續三次持前述偽造之泰國 商發票及裝貨物裝箱單,及所書具業務上不實文書報關單,一併提出財政部基隆 關稅局行使矇混過關,其詳細犯行如下:
甲○○與名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基於犯意之聯 絡,由該名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於不詳時間、 在大陸不詳處所,假冒泰國商SIAMTRAS SHIPPING CO.LTD. 之名義,偽簽「Line 」之署押,以偽造SIAMTRAS SHIPPING CO.LTD.名義,花崗石「MADE IN THAI- LAND」不實內容之商業發票,及起運自「BANGKOK THAILAND」之不實內容貨物裝 箱單各一紙,將大陸產製之花崗岩板材從大陸轉經香港走私運至基隆港進口。再 由甲○○以每貨櫃新台幣(下同)七萬元之代價委由知情之久祥報關行負責人乙 ○○,將:⒈60CM X12CM 392 PCE 淨重6780.95公斤、⒉45CMX 11CM 648 PCE淨 重9341.02公斤、⒊41CMX 48CM 2 PCE 淨重69.15公斤、⒋29CMX 44CM 2 PCE淨 重57.68公斤、⒌580CMX 外徑41CM/內徑25CM 2 PCE 淨重1153.3公斤、⒍48CMX 12CM 3PCE淨重69.15公斤、⒎23CMX 19CM 1 PCE淨重28.75公斤,在嘜頭噴上「 MADE IN THAILAND」等不實字樣之大陸產製之花崗岩板材,申報為「MADE IN



THAILAND」,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報關,而製作業務上不實之AA∕八六∕ 七二五九∕0一一五號「進口報單」文書;並旋即連同前述之偽造商業發票、貨 物裝箱單提出基隆關稅局行使,使基隆關稅局承辦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 於所掌之公文書,並據以核課進口稅九、三一三元,及商港建設費三七二元後放 行(原自陳報花崗岩板材稅後價格一00四九四元),足以生損害於泰國商SIAM TRAS SHIPPING CO.LTD. 及基隆關稅局對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㈡又由甲○○與前述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基於犯 意之聯絡,由該名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於不詳 時間、在大陸不詳處所,假冒泰國商SIAMTRAS SHIPPING CO.LTD. 名義,偽簽「 Ling 」之署押,以偽造SIAMTRAS SHIPPING CO.LTD. 名義,花崗石板材「MADE IN THAILAND」不實內容之商業發票,及起運自「BANGKOK THAILAND」之不實內 容貨物裝箱單各一紙,將大陸產製之花崗岩板材從大陸轉經香港走私運至基隆港 進口。再由甲○○以每貨櫃七萬元之代價委由知情之久祥報關行負責人乙○○, 將60CMX 90CMx 1.8cm,淨重70000公斤、1797.12 MTK ,在嘜頭噴上「MADE IN THAILAND」等不實字樣之大陸產製之花崗岩板材,申報為「MADE IN THAILAND」 ,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報關,而製作業務上不實之AA∕八六∕八一九0∕0 二四八號「進口報單」文書;並旋即連同前述之偽造商業發票、貨物裝箱單提出 基隆關稅局行使,使基隆關稅局承辦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 書,並據以核課進口稅六一二七一元(其中含補稅一三、八一四元)後放行(原 陳報花崗岩板材完稅價格五九七、五二四元),足以生損害於泰國商SIAMTRASSH IPPING CO.LTD. 及基隆關稅局對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㈢再由甲○○與名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基於犯意 之聯絡,由該名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於不詳時 間、在大陸不詳處所,假冒泰國商GRACEFUL SHIPPING LTD.之名義,偽簽「Amy 」之署押,以偽造GRACEFUL SHIPPING LTD.名義,花崗石「MADE IN THAILAND」 不實內容之商業發票,及起運自「BANGKOK THAILAND」之不實內容貨物裝箱單各 一紙,將大陸產製之花崗岩板材從大陸轉經香港走私運至基隆港進口。再由甲○ ○以每貨櫃七萬元之代價委由知情之久祥報關行負責人乙○○,將60CMX 90CMx 1.8cm,1123.2 MTK ,在嘜頭噴上「MADE IN THAILAND」等不實字樣之大陸產製 之花崗岩板材,申報為「MADE IN THAILAND」,於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報關,而製 作業務上不實之AA∕八七∕二0一六∕000二「進口報單」文書;並旋即連 同前述之偽造商業發票、貨物裝箱單提出基隆關稅局行使,使基隆關稅局承辦之 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並據以核課進口稅二七六九五元, 推廣貿易服務費一四七七元、貨物稅一五六元後放行(原陳報花崗岩板材完稅價 格三六九二七八元),足以生損害於泰國商GRACEFUL SHIPPING CO.LTD. 及基隆 關稅局對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 花蓮縣警察局刑警隊員警會同台灣區石礦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走私查緝小組大陸製 品鑑定人周明松,循線在彰化縣溪湖鎮○○路○段二之一號之龍全林公司內查獲 ,並扣得大陸地區生產製造而切割完成之花崗石材(板)成品共計二十九箱。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前揭時地以不實之發票、貨物裝箱單申報大陸產製板材花 崗石進口,但否認有走私犯行,辯稱:伊係誤信葉根筑、陳國樑的話,誤以為大 陸石材可以合法進口,後來知道不能合法進口時,錢已被拿走,石材亦已進來; 伊不知文件內容,且伊有報關進口,應無涉及走私罪嫌云云。另被告乙○○矢口 否認有行使偽造文書及走私犯行前述犯行,辯稱:渠係依甲○○所提供之資料申 報,而甲○○交付之發票及貨物裝箱單均記載為泰國製造,渠不知道該等文件係 出於偽造,自無偽造文書之可言等語。惟查:
㈠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海關進口稅則合訂本,花崗岩石材計有十項CCC CODE,目前經濟部僅公告開放其中⒈花崗岩,原石或略加整修;⒉花崗岩,用鋸 或其他方法僅粗加切成長方形(括方形)板塊,其長、寬、高均分別在一.五公 尺、一公尺、0.五公尺以上者;3長方砌石、緣石、扁平石之屬於天然石者( 板岩除外);4瓦、立方磚及類似品,不論是否為長方形(包括正方形),其最 大面積小於邊長七公分之正方形,人工著色之小顆石、細碎石及石粉等四項大陸 物品准許間接進口,其他大陸物品不准進口,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八年八月 三十一日貿(八八)一發字第一0五二一號函附在原審卷第六十四頁、第六十五 頁可稽。
㈡被告甲○○於獲案之初在警訊中即供陳:警方扣案之石材係我在大陸(中華人民 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與朋友合夥設產花崗大理石,經我在大陸方面將該二十九 箱石材切割分裝之後,從大陸運輸至台灣,委由祥久報關行,以每貨櫃新臺幣七 萬元承包入關至基隆關云云(見警訊卷第二頁)。另據證人即台灣區石礦製品工 業同業公會走私查緝小組鑑定人周明松證稱:查獲之石材成品包裝內之白色泡棉 係大陸生產製造作為內包裝使用,且包裝箱上之木條係大陸地區生產,其曾於大 陸港口見過同類型之木材包裝箱等語(見警訊卷第四頁背面、第五頁)。參以被 告甲○○被查獲扣案之「進口石板通關須知表」,亦就大陸生產石材如何除去標 籤,不被發現係大陸生產各節詳為敘明,有該「進口石板通關須知表」扣案可證 觀之,被告甲○○委由另被告乙○○報關進口之本案花崗石板材係出自大陸生產 ,經香港運至台灣,根本非在泰國加工乙節,應無庸置疑。 ㈢本案AA∕八六∕七二五九∕0一一五號、AA∕八六∕八一九0∕0二四八號 「進口報單」所附泰國商SIAMTRAS SHIPPING CO.LTD.名義商業發票、貨物裝箱 單各一紙,AA∕八七∕二0一六∕000二號「進口報單」所附泰商GRACEFUL SHIPPING LTD.名義商業發票、貨物裝箱單各一紙,均係出於偽造;所載花崗石 「MADE IN THAILAND」、起運自「BANGKOK THAILAND」等內容亦為不實等情,已 據被告甲○○供陳在卷;該被告在警訊中更明確供陳:因臺灣不能與大陸方面直 接引進成品進口,所以祥久報關行將大陸封條全部剪掉,換上船公司封條或「 MADE IN THAILAND」等標籤字樣云云(見警訊卷第二頁)。另被告乙○○亦供稱 :知道(文件發票是假的);... 發票及裝箱單不是我偽造的,但依平常工作的 經驗,我是知道內容不對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 該等商業發票貨物裝箱單附在原審卷第七十六頁至第九十二頁可證,本案之商業



發票、貨物裝箱單係出自偽造,並係由被告甲○○為規避大陸產石材之查驗,而 經由名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偽造取得後,轉交被 告乙○○使用,亦可認定。被告甲○○所辯:伊不知文件內容云云;及被告乙○ ○所辯:渠係依甲○○所提供之資料申報,而甲○○交付之發票及貨物裝箱單均 記載為泰國製造,渠不知道該等文件係出於偽造,自無偽造文書之可言等語,顯 非事實,而不足採。
㈣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明定對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出口之行為加以處 罰,因此其重點在於行為人所運進出口之物品是否「逾政府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 或應稅物品」,如所運進出口物品中有行政院公告之四類管制物品,不論未報運 或報運不實,茍已逾政府公告數額,應均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適用;因 此,凡運輸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進出國境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應均有懲制走私 條例規定之適用。查,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海關進口稅則合訂本,花 崗岩石材計有十項CCC CODE,目前僅公告開放其中⒈花崗岩,原石或略加整修; ⒉花崗岩,用鋸或其他方法僅粗加切成長方形(括方形)板塊,其長、寬、高均 分別在一.五公尺、一公尺、0.五公尺以上者;3長方砌石、緣石、扁平石之 屬於天然石者(板岩除外);4瓦、立方磚及類似品,不論是否為長方形(包括 正方形),其最大面積小於邊長七公分之正方形,人工著色之小顆石、細碎石及 石粉等四項大陸物品准許間接進口,其他大陸物品不准進口,有如前述。而本案 AA∕八六∕七二五九∕0一一五號、AA∕八六∕八一九0∕0二四八號、A A∕八七∕二0一六∕000二號「進口報單」所申報進口之大陸產製花崗石板 材均非前述可准許間接進口之項,有各該報單附在原審卷第七十六頁、第七十七 頁、第八十三頁、第九十頁可稽。乃被告甲○○竟在發票、裝箱單上虛偽記載「 MADE IN THAILAND」等不實內容,以矇混進口,其重量又均在一.五公噸以上, 完稅價格亦均在十萬元以上(如事實欄所載,證物見原審卷第七十六頁、第八十 三頁、第九十頁各報單),自係違反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規定,而應依走私罪處罰。被告甲○○所辯:未涉犯走私 罪云云亦不足採。
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二 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被告甲○○另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 書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被告甲 ○○所犯偽造私文書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與名為「葉根筑」、 「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間;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與被告乙○○、名為「葉根筑」、「 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年男子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 正犯。被告甲○○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文書 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高度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進而持之行使,其等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被告等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商業發票、貨物裝箱單)及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進口報關單),係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等先後 三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及被告甲○○先後三次走私 犯行,其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又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均顯係基於概括之 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甲○○所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三罪; 及被告乙○○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二罪;其間均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應分別從一重論以被告甲○○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一罪 ,及被告乙○○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罪。又被告二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 ,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及八十七年一月間二次犯行,雖未經起訴,惟此部分與被 告二人業經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法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 予審理。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就被告甲○○部分未論以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逾公告數額罪,以及未就被告二人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尚有未當。㈡被 告二人於八十七年四月十日係以偽造GRACEFUL SHIPPING LTD.名義不實內容之商 業發票、貨物裝箱單各一紙報關;原判決誤為係以偽造泰商SIAMTRAS SHIPPING CO.LTD. 名義不實內容之商業發票、貨物裝箱單各一紙報關,亦有誤認。被告甲 ○○之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被告乙○○上訴意旨否認知悉商業發票、貨物裝 箱單係出自偽造;及公訴人之上訴意旨,認被告乙○○另涉走私罪雖無理由(如 後述);惟公訴人以原判決未就被告甲○○併論走私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 有理由,且原判決又有前述知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二 人犯罪之動機在貪圖不當利益,其手段雖屬平和,惟自大陸地區私自進口管制物 品逾公告數額,影響社會秩序甚鉅,其犯罪之次數為三次,及犯罪後之態度等其 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簽名(署押),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甲○○自大陸地區私自進口 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影響社會秩序甚鉅,其犯罪之次數又高達三次,故本院認 不宜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至於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誤觸刑章,經此論罪科 刑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之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前述將不得進口之大陸石材虛報產地為泰國生產,而 報關進口之行為,係另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 數額罪。訊之被告則堅決否認有此犯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 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大陸產製之 花崗岩板材,係由被告甲○○與名為「葉根筑」、「陳國樑」之不詳年籍住所成 年男子,基於犯意之聯絡,推由該名為「葉根筑」從大陸轉經香港走私運至基隆 港進口,有如前述。被告乙○○僅係在該等花崗岩板材到達基隆港後,方受被告 甲○○之委託,行使偽造之商業發票及貨物裝箱單,為甲○○辦理報關手續。被 告乙○○就花崗岩板材自香港運入國境之行為,既未曾參與,自不得遽以走私罪



相繩。此部分被告乙○○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科 刑部分,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晴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一、AA∕八六∕七二五九∕0一一五號進口報單所附泰國商SIAMTRAS SHIPPING CO .LTD. 名義商業發票、貨物裝箱單上,偽造「Line」簽名各一枚。二、AA∕八六∕八一九0∕0二四八號進口報單所附泰國商SIAMTRAS SHIPPING CO .LTD. 名義商業發票、貨物裝箱單上,偽造「Ling」簽名各一枚。三、AA∕八七∕二0一六∕000二號進口報單所附泰商GRACEFUL SHIPPING LTD. 名義商業發票、貨物裝箱單上,偽造「Amy 」簽名各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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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