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1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丁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貳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至多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C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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