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063號
PCDV,107,司促,29063,201810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芳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零叁元,及
  暨自95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芳雨於民國93年12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5年0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