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044號
PCDV,107,司促,29044,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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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顏清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顏清龍於民國92年7月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0000元整。  (二)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068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49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3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
  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清龍v  │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0000│     │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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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