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25號
債 權 人 青年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文隆
債 務 人 華福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00號10樓建物之
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