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025號
PCDV,107,司促,29025,201810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25號
債 權 人 青年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文隆
債 務 人 華福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00號10樓建物之
  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