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760號
PCDV,107,司促,28760,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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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6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建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鈺專
○           段○○○巷○○號4樓
債 務 人 許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叁拾玖萬
  柒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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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