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彭聰元
債 務 人 彭士輔(原名:彭敏智)
一、㈠債務人彭聰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
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拾叁萬捌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彭聰元、彭士輔(原名:彭敏智)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彭聰元、彭士輔(原名:彭敏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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