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591號
PCDV,107,司促,28591,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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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彭聰元
債 務 人 彭士輔(原名:彭敏智)
一、㈠債務人彭聰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
   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拾叁萬捌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彭聰元彭士輔(原名:彭敏智)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彭聰元彭士輔(原名:彭敏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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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