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472號
PCDV,107,司促,28472,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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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4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錫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叁
  元,及其中貳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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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