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3號
債 權 人 板橋區自強新村第六分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債 務 人 洪其祥
債 務 人 洪又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洪其祥為新北市○○區○○○村00號2 樓建物之所
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以債務人洪又祥為新北市○
○區○○○村00○0 號2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
記謄本。
二、債務人洪其祥、洪又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其祥、洪又祥之聲請分別應徵聲請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合計新台幣壹仟元,聲請時僅繳納其中
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四、本件對債務人洪其祥、洪又祥請求之金額應分別核列,不得
合併請求債務人給付,應更正請求標的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