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49號
PCDV,107,司促,28349,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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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莊雅貴(原名:莊晋貴)
債 務 人 駱志茂(原名:駱志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零
  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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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