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莊雅貴(原名:莊晋貴)
債 務 人 駱志茂(原名:駱志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零
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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