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244號
PCDV,107,司促,28244,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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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4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廷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零陸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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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