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048號
PCDV,107,司促,28048,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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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何依寧
債 務 人 何振旺
債 務 人 楊美玲
一、債務人何依寧何振旺楊美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
  務人何依寧楊美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
  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依寧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向聲請人
  借款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65,709元。其中第1筆借款係邀同
  債務人何振旺楊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如附表序號1),第2
  筆借款係邀同債務人楊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如附表序號2)。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
  日起,但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應於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之
  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何依寧自民國107年04月03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3,885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
  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何振旺、楊美
  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依寧、何│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4162 │振旺、楊美│4月03日起  │9月27日止  │一五     │
│  │元  │玲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28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何依寧、楊│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9723 │美玲   │4月03日起  │9月27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2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依寧、何│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162 │振旺、楊美│5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何依寧、楊│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723 │美玲   │5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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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