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505號
PCDV,107,司促,25505,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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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05號
債 權 人 曹月碧
債 權 人 曹韻玲
債 權 人 曹月惠
債 權 人 溫勁綸
債 務 人 李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月碧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韻玲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月惠溫勁綸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
  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溫勁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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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