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62號
債 權 人 板橋區自強新村第六分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債 務 人 黃明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叁佰伍拾元,及
依附件附表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