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480號
PCDV,107,司促,23480,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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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80號
債 權 人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明儀
債 務 人 兆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零叁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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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