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80號
債 權 人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明儀
債 務 人 兆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零叁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