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055號
PCDV,107,司促,20055,2018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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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55號
債 權 人 龔南華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紀華昌駱文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通 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9月 3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公告在卷可證。(因債權人於聲請時已歿,該 補正通知為公示送達)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因 債權人已歿,喪失當事人能力,須由其繼承人收受送達,併 予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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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