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888號
PCDV,107,司促,17888,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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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88號
債 權 人 林峻德
債 務 人 林振聲
債 務 人 林振邦
債 務 人 林麗華
債 務 人 林筱夢即林振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禹硯即林振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禹廷即林振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振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振邦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林麗華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林筱夢即林振家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捌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禹硯即林振家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捌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林禹廷即林振家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捌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林振聲林振邦林麗華林筱夢即林振家之繼承人
  、林禹硯即林振家之繼承人林禹廷即林振家之繼承人,並
  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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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