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0號
原 告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郭佩君律師
被 告 皇品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友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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