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劉金江
特別代理人 劉陳綉桃
被 上訴人 劉幸宜
陳信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960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684,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8,70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