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60號
PCDV,106,重訴,960,2018100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劉金江 
特別代理人 劉陳綉桃
被 上訴人 劉幸宜 
      陳信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960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684,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8,70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