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03號
PCDV,106,重訴,903,2018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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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健
被 告 黃敬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有關禁止被上訴人為競業行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及有關命被告給付1,000 萬元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故本件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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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